2016年1月
文/陳熾
一位被判40年刑期的華人囚犯,從紐約州監獄寄信來,希望尋找法律援助,請求政府提前釋放並請移民局加速遣返。外籍人士或非美國公民,若在美國觸犯法律,都會涉及州法和聯邦法的不同處理方式及後果。
根據聯邦移民法有關「加速遣返」和「遣返重罪犯」條例,外籍人士或非美國公民,犯道德性重罪(Crime Involving Moral Turpitude-CIMT)而被判為重罪犯(Aggravated Felonies),除了一些特殊情況,一般必會強制性遞解出境。像來信者,當年在紐約州犯重罪,被州政府提訴,經陪審團定罪及法官判刑,整個司法程序是在紐約州進行,沒有牽涉聯邦政府法令。犯人在服刑期間,移民局不會採取任何遞解行動,其能否減刑或假釋(Parole),須州政府依州法作出裁量,而非移民局關注的事情。當犯人出獄時,不論是因行為良好獲減刑或刑期結束,監獄官員須立刻通知聯邦移民局執法部門(ICE-Detention & Removal),把犯人押送移民局拘留所,等候移民法庭作出是否迅速遣返原居地的判決,以避免犯人再度接觸社會、重新犯案。
自1996年美國移民法改革以來,移民局增加了不少「加速遣返」和「遣返重罪犯」內容,其當務之急是首先遣返那些對國土安全造成危害的、有犯罪記錄的、已經得到遣返令卻仍滯留美國的外國人。即便是合法居留在美國的人,如若觸犯刑法,也可能在刑滿後快速被遞解出境,而重罪犯人則極少獲得遣返豁免。
當移民法官發出遞解令,在沒有刑事犯罪情形下,被訴人可以向司法部下屬的移民上訴委員會(The 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)提出上訴;一旦上訴失敗,遞解令便立即生效。至於其他各種原因而未被扣留的人,如果不出庭或不理會通知,就自動成為在逃的非法移民(Fugitive Aliens),是移民和海關移民執行署搜捕的對象。
有一部分人由於申請政治庇護失敗,或者由於地址變動與律師失去聯繫等原因,不知道自己已被驅逐,當他們日後因為犯罪、申請綠卡或申請政府福利而披露身分,就會再次被捕,成為被遣返對象。
進入遣返程序的非法移民或犯罪的外籍人士,必須持有自己國家頒發的有效旅行證件,才可以被正式遞解。美國各地的移民和海關執行署辦公室,會和各國駐美總領事館密切聯繫,由各國總領館核實被遣返人是否為本國公民,並在總領館核實姓名、護照、出生證等文件後,簽發臨時旅行證件。如果被遣返者的所屬國無法承認其身分,美國就需為此人尋找願意接受的第三國。在這種情況下,被遣返者可能變成被踢來踢去的「人球」。
來信者因法庭判決書上指明,沒有假釋減刑的可能,而40年的刑期也才服完一半,所以沒有加速遣返的希望。在此,也勸戒移民務要遵守法律,因為有綠卡也不能保障不被遣返。有關遞解程序詳情,可瀏覽官方網站:www.ice.gov/ero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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